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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不經勞工同意調動工作時間?
雇主可否不經勞工同意調動工作時間?我本是做晚上十點至隔天早上六點半但是部門主管卻片面更改上班時間為下午六點至隔天凌晨三點~
誠懇回答你...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
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
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
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終止契約者
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利用寄發存信函只要在浪費時間而以
可直接與公司禪明若無法獲得公司同意
就直接向勞工局聲請調解.祝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