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45

勞基法相關問題

2007年9月26日起

我到一家鞋店上班

當初一開始老闆有很明白的告知員工試用期間購買鞋子要用原價購買

做滿三個月再退原價與員工價的差價

而任滿三個月起即可用員工價購買鞋子

2007年10月中時我買了一雙8500(原價)的鞋

2007年12月26日(剛好任滿三個月)用員工價買了一雙6532的鞋

又於2008年1月9日買了一雙7020的鞋

後兩雙已用員工價購買

而2007年10月中用原價購買鞋子的差額已在2008年1月10日發薪水時一併退給我了(每月10日發上月薪水)

今天打烊之前

老闆拿了一張白紙

上面記載著三雙鞋的原價.員工價.差額

還有我2008年1月1日到1月13日的薪水

他把我9645的薪水扣掉三雙鞋的差額: 第一雙鞋 原價 8500x 0.35 (員工價6.5折)= 2975(差額) 二 10050x 0.35 = 3518 三 10800x 0.35 = 3780 9645(一月份13天的薪水)-(2975 3518 3780)= -628 意思就是說我非但沒錢領還要再貼給他們628元

但有一大重點是當初他並沒有跟我說這項規定

員工一開始到店裡上班也沒有簽任何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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