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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 扣薪

各位朋友我想請問被強制休無薪假後扣薪ㄉ問題ps:公司從11月開始由原本ㄉ做2休2強制休無薪假做1休3

但也有人是被排班ㄉ

所以如果以小強來說他11月份只做了 5天班

而當他12月領薪時發現薪資單如下:(請問這是正確ㄉ無薪假扣款嗎?)加項薪資: 本薪:13700 伙食津貼:1800 全勤:1000 獎金:2284 扣項薪資:勞保:299健保:241伙食:125其它:138無薪假扣全薪:9640合計:應領18784-扣款10443=實領8341問1.這樣和最低薪資給付是否有差異?問2.這樣和做一天算一天ㄉ有差嗎?問3.強制性無薪假還是要扣薪嗎?實在不懂麻煩各位了 謝謝!!
您好●請問本案關鍵點是您是否接受無薪假?●否則建議您備妥電話錄音 把握30天追朔期 最好先寄發存證信函 再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主張依法請求 1.拒絕變相減薪-要求工作權 2.請求資遣費 並要求公司開立資遣證明及服務證明 您憑資遣證明才可以至當地就業服務站 申請失業給付 說明:全球金融風暴襲擊

產業景氣重創

科技業訂單銳減

許多大廠已經出現『無薪休假』狀況

雇主以訂單不足為由

強迫員工改採無薪休假

藉此節省人事成本另依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三條

於經濟不景氣時

雇主得縮短工作時間或調整薪資

但必須協商工會或勞工取得受雇者同意

按意思表示之表達方法分明示和默示二種;於雇主逕自縮短工作時間或調整薪資勞方不採取法律上之動作

即是默示同意雇主之行為。

換言之於經濟不景氣時 雇主得縮短工作時間或調整薪資 但必須協商工會或勞工 取得受雇者同意 按意思表示之表達方法分 明示和默示二種 於雇主逕自縮短工作時間或調整薪資 勞方不採取法律上之動作 即是默示同意雇主之行為 勞工自保之道 【勞工權益】˙任何勞動條件(如薪資、休假、上班時間等)變更都應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勞資私下協議也不能違反《勞基法》規定【自保之道】˙不要隨便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等文件˙如遇爭議

應集體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諮詢電話】勞委會0800-211-459※資料來源:勞委會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公司強制休假期間

發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7280

若低於17280可以請勞工局介入處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動二 字第 352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要旨: 事業單位停工

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一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

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僱主

而非歸責於勞工時

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另停工原因如屬僱主經營之風險者

為可歸責於僱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僱主

而係歸責於勞工

僱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

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僱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二 準此

歸責於僱主之停工

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

僱主可不發給工資

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

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僱主亦可不發給工資

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勞退條例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

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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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2060949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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