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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低收入戶資格

目前家中有5個人爸: 2007年6月退休..有領退休金母: 這兩天剛被裁員

已申請失業給付姐: 每月固定薪資約15000元左右(享勞健保)我: 每月固定薪資17500元(有勞健保)妹: 目前就讀國中2年級目前家中有2位學生~~~~ 一位是大學生.一位國中生~家中目前只有兩位在工作~請問這樣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我爸2007年退休有領退休金~這樣可以申請嗎?
先調閱國稅局資料.全戶戶籍謄本才能更清楚是否能申辦--每人最低生活消費是9660不動產是看公告現價汽機車超過年限就不會列入計算最清楚申請資格的單位是當地社會局打電去問上網問到的都是錯誤的答案本人連續3年都申請到低收資格天下無難事只怕問錯人加油
不行= =加上今年特別嚴格關於『低收入戶』的資格小檔案:一、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 1、低收入戶

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

509元;台北 市14

881元;高雄市10

708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

000元

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

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審查從嚴: 最近政府社會救助的補助標準(新版社會救助法於2005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對於非同居的公婆或父母之財產皆嚴格列入計算。

故近年越來越多家庭被剔除於低收入戶資格。

簡單說

若女方已結婚

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若女方協議離婚

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

而實際的社會弱勢的情況

很多是因為親屬的照顧資源薄弱

甚至已失聯

因此

沒有居住一起或經濟往來的申請者

因為會因長輩有不動產等(例如:鄉下無法變賣、也無法居住的祖產)

就可能併入申請者的財產

致使申請者無法獲得補助。

四、配套措失: 政府於今年另推出[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即為補助前述社會救助體系不足

只要是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理由導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

需救助的非低收入戶

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的家庭

可透過1957專線

整合內政部、勞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推動

提供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等多面向福利措施

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

或許你可以透過1957專線尋求解答喔!!
為什麼不行?可以告知我哪裡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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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1090602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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