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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是否有符合資格?

我想請問一下~因為現在我跟我媽媽是單親家庭想說去辦低收入戶家中現在只有我在工作~媽媽目前沒有工作狀態我一個月的薪水大約在2.3-2.5媽媽名下在基隆有一間套房不知道這樣是否有符合條件?或是有其他的可以申請補助的方案??還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謝謝^^
低收入戶資格1.本98年度低收入戶調查最低生活費為9660元2.動產:平均每人每年7萬5000元(包含存款、有效證卷、 投資等)3.不動產:全戶總值在260萬元以下4.最近一年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 2.443%社會救助家庭應計算人口說明1.配偶2.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之納稅義務人有相關疑問可協尋當地縣市政府低收入戶承辦人或者詢問當地鄉鎮市公所低收入戶承辦人員 參考資料 本身為低收入戶複查員
一、低收入申請戶的申請資格條件:定義:低收入戶的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 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

509元;台北 市14

881元;高雄市10

708元)。

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

000元

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

二、全家人口範圍內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目前因為大環境不佳

導致申請低收入戶家庭日益增加

再加上各縣市政府財源不足

而造成僧多粥少的窘境

故申請案件的條件審查也日趨從嚴: 最近政府社會救助的補助標準(新版社會救助法於2005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對於非同居的公婆或父母之財產皆嚴格列入計算。

故近年越來越多家庭被剔除於低收入戶資格。

簡單說

若女方已結婚

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若女方協議離婚

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

而實際的社會弱勢的情況

很多是因為親屬的照顧資源薄弱

甚至已失聯

因此

沒有居住一起或經濟往來的申請者

因為會因長輩有不動產等(例如:鄉下無法變賣、也無法居住的祖產)

就可能併入申請者的財產

致使申請者無法獲得補助。

配套措失: 政府另推出[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即為補助前述社會救助體系不足

只要是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理由導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

需救助的非低收入戶

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的家庭

可透過1957專線

整合內政部、勞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推動

提供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等多面向福利措施

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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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1270328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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